团结新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认定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37号)、《海勃湾区农区集体经济组织确认成员身份认定工作指导意见(试行)》等有关法规政策和文件精神,结合我村实际,现就我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标准制定如下:
一、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条件:
1,在本村长期居住有本村户,从事农业生产的;
2,在本村有房有地长期居住生产,但户口不在乌海市,在户籍地镇和村开具未在户籍地认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证明的;
3,嫁给团结新村村民,且领了结婚证,户口未迁到乌海市,在原户籍地开具未在户籍地认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证明的;
4,子女名下的房,父母长期从事农业生产,则父母提供来符合条件的户口或未在户籍地认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证明的;或者父母名下的房,子女长期从事农业生产,则子女提供来符合条件的户口或未在户籍地认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证明的;
二、不能确认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情况:
1,在本村有房有地,但向外出租,自己不从事农业生产的;
2,在本村长期从事农业生产的,但无房无户的;
3,户口与户主不在一起的;
4,公务员、行政事业编制、教职员工、国有企业及从这些国家单位退休的人员。
另外,若有特殊情况,并经已明确资格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讨论通过的的予以确认,不通过不与确认。
最后,有疑问之处,请参照海勃湾区《海勃湾区农区集体经济组织确认成员身份认定工作指导意见(试行)》文件。
备注:村民朋友们前来登记时(登记时间12月17日-12月21日),提供户口本、身份证、土地使用证、转让协议、结婚证等有关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团结新村村委会
2018年12月17日